(2017)陕043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于建国申请执行曾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国,曾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5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国,男。委托代理人于恒特,男。被执行人曾军刚,男。于建国申请执行曾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848.74元、受理费417.6元、执行费1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现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