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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1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18时31分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轮胎市场路口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左某撞倒在地,以致发生被害人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该院以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31分许,被告人周某无机动车准驾资格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轮胎市场路口路段时,因未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在紧急避让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左某时车辆发生侧翻,车辆侧翻过程中撞向被害人左某,被害人左某被撞倒在地并被压于已侧翻的车辆下方。以致发生被害人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左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于当日18时38分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左某送往怀化市三医院抢救。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在怀化市三医院找到了被告人周某,并于2016年10月17日将被告人周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怀公交认字[2016]第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无证驾驶机件不全的无牌机动车,且在道路上通行时未及时避让,被认定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左某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被认定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记录详情登记表,证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38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及时使用其152XXXX****手机号码拨打110报警,并将被害人左某送往怀化市三医院抢救,此后被告人接受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情况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的详细情况。4、视听资料城市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及相关细节,以及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18时31分。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周某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因2016年10月15日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左手手肘处有擦伤。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周某尚未取得机动车准驾资格。7、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并及时提取了被告人周某的血液样本。8、鉴定意见(1)怀方正[2016]病鉴字第100号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左某系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后撞击地面致胸腹腔多个脏器破裂大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怀方正[2016]毒检字第1271号血液乙醇含量分析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测,被告人周某的血液提取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分。(3)湘明鉴司鉴所[2016]技鉴字第15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检测,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周某驾驶的无号牌宇峰牌YF150ZH-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制动系、灯光信号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一辆从芷江方向向市区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在避让行人过程中发生侧翻将被害人压在车下,事故发生后三轮车驾驶员叫旁边的路人一起将三轮车扶起后将压在下方的行人救出,并跟随120急救车一起将被害人送去了医院,肇事三轮车留在现场。10、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其自己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以40公里左右的时速自西往东路过怀西路轮胎市场路段时,发现4米左右前方有人正在横穿马路,在避让被害人时车辆发生侧翻,将该名人员压于车下。周某从车内爬出后,与周围路人一道将车辆扶起,并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急救车来了以后,被告人周某与受伤人员家属一起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抢救。11、户籍资料,证明:本案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其中被告人周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无机动车准驾资格,驾驶机件不全且无牌证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并等候交警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侃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