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在飞与刘涵、孔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31号申请保全人王在飞,男,1986年9月1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建科、杨兴慧,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刘涵,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孔海艳,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在飞与被申请人刘涵、孔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对被申请人刘涵、孔海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荣誉30幢1单元101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