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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梅与被告丁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丁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124号原告:刘雪梅,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丁伟,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刘雪梅与被告丁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雪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