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与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700-X。负责人:束从珍,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蓉路。组织机构代码66794763-0。法定代表人:师丽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世龙,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黄翠萍,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2509-6。法定代表人:王世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