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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清瑶、韦建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清瑶,韦建桐,曾燕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清瑶,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建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曾燕秋,女,197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清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桂08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韦建桐、曾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燕秋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幢3-5号房产一宗和坐落于贵港市中山北路盛世名门花园35幢5-201号房屋一宗。但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中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16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2071元及利息(含诉讼费2017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立   兴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黄俊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   华   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