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省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省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省委,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毕业,农民,住南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1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省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省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冯省委饮酒后驾驶豫J×××××号黑色本田轿车,从南乐县城关镇都市华庭小区内行驶到该小区大门外并向东拐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省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省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冯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及医院抽血光盘,驾驶员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结案报告书、查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省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省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区别于一般的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省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