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马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金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211号原告:XX,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马金山,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原告XX与被告马金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7年4月7日,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汪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