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刚、徐之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刚,徐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65-1号申请执行人:陆刚,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之功,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陆刚与徐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之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之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之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之功在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徐之功在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收入12973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