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疆天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伊犁金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伊犁金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151号原告:新疆天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文永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祥,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金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朱奎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金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实际收取98元,由原告新疆天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拉扎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