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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徐其珂与陈必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珂,陈必红,徐其珂,陈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徐其珂。被执行人陈必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其珂与被执行人陈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必红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因扣划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