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丽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丽静(曾用名孙莉静),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文盲,个体售卖早点,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1995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9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14日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3月13日因盗窃被治安警告;2001年8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01年8月27日因盗窃被治安警告;2001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4月7日因盗窃被治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5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12日因犯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8日服刑期满被释放。2017年1月16日到案,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丽静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丽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丽静于2017年1月13日10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庄前新巷65号二楼被害人武江、孙梅居住的房间内窃得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孙丽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孙丽静在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4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丽静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武某、孙某的陈述,证人沈某、钱某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丽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丽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丽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丽静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丽静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丽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亭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