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刘国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刘国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8698318474。负责人:聂永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刘广梅。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国锋,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刘国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焦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