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沈兴风与于福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邵同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风,于福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邵同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3710号原告:沈兴风,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福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9315510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公司员工。被告:邵同右,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小旺庄八段*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沈兴风诉被告于福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邵同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兴风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福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邵同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兴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沈兴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陕玉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