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国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国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34号罪犯郑国棋,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5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国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国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间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45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国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