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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祥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7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祥胜,男,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祥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祥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宋祥胜酒后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东新路路口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祥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祥胜无异议,并有在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祥胜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祥胜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不大,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祥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