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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诸暨市振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易昂袜业有限公司、冯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振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兰溪市易昂袜业有限公司,冯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3911号原告:诸暨市振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江北路237号。法定代表人:郭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天永,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兰溪市易昂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冯利飞。被告:冯建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诸暨市振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易昂袜业有限公司、冯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诸暨市振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暨市振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