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德英与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英,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英,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法定代表人:黄祥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祥礼,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38、006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芙与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依(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9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荆州区东环路(东侧)地块号:国用(2014)第1010100140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俩年。现因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荆州区东环路(东侧)地块号:国用(2014)第1010100140号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俩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