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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锐与被告张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锐,张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318号原告:侯金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69704X。负责人:佟玉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侯金锐与被告张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侯金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