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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玉巍与王章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巍,王章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114号原告:魏玉巍,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告:王章献,男,汉族,1956年9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巍与被告王章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魏玉巍于2017年4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变更王章献偿还借款10000元,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章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巍撤回对被告王章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玉巍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邓晓茹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