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玉巍与王章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巍,王章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114号原告:魏玉巍,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告:王章献,男,汉族,1956年9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巍与被告王章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魏玉巍于2017年4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变更王章献偿还借款10000元,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章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巍撤回对被告王章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玉巍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邓晓茹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