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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金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海,黄金海,黄金海,黄金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55号被告人黄金海,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开平市。2014年12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17日释放。2016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黄金海伙同卓源(另案处理)来到恩平市恩城恩新西路金沙时代广场路段,由黄金海负责放风,卓源趁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右边口袋扒走OPPO牌手机一台。同日16时许,民警在恩平市恩城锦城北路抓获被告人黄金海,并缴获上述被盗的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经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海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海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赃物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金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黄金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被告人及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保修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海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金海涉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述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少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郑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