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冯占国与姚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国,姚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冯占国,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姚鹏飞,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户籍地:河南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冯占国与被执行人姚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冯占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洪山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