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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明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信,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告人王明信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明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明信醉酒(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明信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06mg/100ml)驾驶吉CD92**号速腾轿车由光明路行至四中路口信号灯处(迎宾路与环城街交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明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明信醉酒驾驶吉CD92**号速腾轿车由光明路行至四中路口信号灯处(迎宾路与环城街交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明信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06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明信的供述,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