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38号原告侯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侯某诉被告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齐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