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春国与沈阳铁路局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春国,沈阳铁路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春国,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2061980********,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前杜尔门沁村**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余,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赵春国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5)齐铁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春国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春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江颖审 判 员 刘力波审 判 员 周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媛书 记 员 牛李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