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6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017)黑0306刑初15号刑事一审判决书李某某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6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48岁。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1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涛,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城山煤矿大车司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为单位运输铁粉的职务便利,采取卸车后不将铁粉卸净故意留底的手段,把侵占的铁粉送到杨某某(已判刑)的型煤厂或将铁粉放置他处,积攒后由杨某某雇车拉走的方式,收取杨某某铁粉款。李某某在此期间共卖给杨某某铁粉260余吨,得杨某某铁粉款7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还城山煤矿损失款5万元,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收缴李某某赃款5万元人民币。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李某某侵占的260吨铁粉价值为273260元。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丢失报告、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有证人杨某某、冯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返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桂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伟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