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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与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国土资源局,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熊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北门。法定代表人:陈进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与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南嘉大道宗地一块,《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文号【2009】嘉土建字第223号其中面积50.374亩(详见拐点坐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南嘉大道宗地一块,《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文号【2009】嘉土建字第223号其中面积50.374亩(详见拐点坐标),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对被查封的土地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在被查封的土地上添加建筑物、构筑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