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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特2号陈爱湘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民特2号申请人陈爱湘,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申请人陈爱湘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松林,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自治县,原住湖南省××自治县沱江镇××组,系申请人陈爱湘的儿子。2006年,陈松林到广东省高步镇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2016年3月20日,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百家尾村委会、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实了陈松林失踪十年的事实。申请人陈爱湘申请宣告陈松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松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松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松林自务工外出至今已经十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陈爱湘及其亲属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陈爱湘作为陈松林的父亲,现申请宣告陈松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松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