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鹏祥与九三集团北安大豆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赵光农场、刘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鹏祥,九三集团北安大豆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赵光农场,刘少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76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鹏祥,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三集团北安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赵光农场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焦春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赵光农场。住所地:北安市赵光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宏忠,该农场场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少华,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申诉人高鹏祥因与被申诉人九三集团北安大豆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赵光农场、刘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0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