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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绥宁与被执行人孙中发、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绥宁,孙中发,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969号申请执行人:王绥宁,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阜宁镇。被执行人:孙中发,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李伟,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绥宁与被执行人孙中发、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绥宁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9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