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今日主播进宁店与XXX、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今日主播进宁店,XXX,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49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今日主播进宁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号。经营者:康伟亮,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实际经营者:康伟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吉军,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伏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伏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今日主播进宁店与被告XXX、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何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