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立全丛小刚赵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全,赵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民初195号原告:刘立全,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赵晓山,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刘立全与被告赵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山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晓山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丛晓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9日,被告赵晓山在原告刘立全处借款40000元,有被告丛晓刚担保,并约定2015年5月9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刘立全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刘立全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原告刘立全向本院做出书面申请,申请对担保人被告丛晓刚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赵晓山于2015年4月9日在原告刘立全处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9日。被告赵晓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赵晓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故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晓山在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刘立全借款40000元,被告赵晓山出具40000元借据一张,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此欠款由丛晓刚作为担保人。原告刘立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丛晓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此笔欠款到期后原告刘立全多次索要,被告赵晓山均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晓山自愿与原告刘立全签订借据借款,原告刘立全按约定向被告赵晓山给付借款,被告赵晓山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晓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山给付原告刘立全借款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晓山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邹继昌人民陪审员 郑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嫣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