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12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张家港市九易福达汽修厂员工,住张家港市。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豫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2、赵某、蔡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景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