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军、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生,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盛佳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镇匡家岭村。法定代表人栾建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729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72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