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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晁永信申请执行王忙进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永信,王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晁永信,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忙进,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晁永信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61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忙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忙进已自觉交纳案件款2645元、执行费50元,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