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德根与孙红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根,孙红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77号原告:何德根,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红桔,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西路322号金航大厦9楼。负责人:袁华。何德根与孙红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何德根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德根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