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亮与陈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陈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陈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7年3月31日,因被执行人陈磊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6)湘0204执55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陈亮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陈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