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郑健崇与王永、朱应萍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7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郑健崇,朱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健崇,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朱应萍,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王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73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