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桂臣与马长山、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臣,马长山,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19号原告:高桂臣,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长山,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红,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高桂臣诉被告马长山、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桂臣诉称,2014年11月,马长山因经营洗浴城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5日前偿还,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联系上被告,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桂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