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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桂臣与马长山、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臣,马长山,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19号原告:高桂臣,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长山,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红,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高桂臣诉被告马长山、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桂臣诉称,2014年11月,马长山因经营洗浴城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5日前偿还,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联系上被告,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桂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