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穗光法定继承纠纷2017民申5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乙,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法院未向关键证人陈某丁以及被继承人的同事郑某取证,以致认定事实错误。陈某丁与被继承人陈某戊是亲兄弟,感情非常好,陈某丁虽远居汕头,但经常与被继承人电话联系了解其生活情况。被继承人的同事郑某,与被继承人系师徒关系,经常来看望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原二审法院不认同陈某丁、郑某作为关键证人,仅凭被申请人主张的“不管照不照顾被继承人,同住就等于照顾被继承人”的错误论调作出错误认定。(二)被申请人虽与被继承人同住,但未尽赡养义务。被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同住期间关系非常差,被继承人无法忍受被申请人的所作所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一家搬出。再审申请人将单位分配的宿舍让给被申请人一家住,被申请人一家入住再审申请人宿舍长达八年,未支付一分钱房租。(三)被申请人故意拖延被继承人的急救时间,将被继承人的生死置之度外。被申请人因要独吞遗产房屋,导致遗产存款分割不成,之后甚至不承认有遗产存款。综上所述,原二审不向证人求证,以致作出错误判断,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请求:1.撤销原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分割被继承人陈某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30522.08元,由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平分;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甲、陈某乙作为被继承人陈某戊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陈某戊尽到赡养义务,均有权继承陈某戊的财产。因陈某乙与陈某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相对于陈某甲而言,陈某乙对陈某戊尽到更多的照顾义务,陈某乙主张对陈某戊的财产适当多分,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陈某乙继承陈某戊的财产份额为55%,陈某甲继承陈某戊的财产份额为45%并无不当。陈某甲认为陈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其对被继承人陈某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正确。综上,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文 琳陈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