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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武江区顺华建筑装饰材料商行与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江区顺华建筑装饰材料商行,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76号原告:武江区顺华建筑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经营者:吴黎顺。委托代理人:梁思梅,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石富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江区顺华建筑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江区顺华建筑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由原告武江区顺华建筑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