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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文泓、程惠玲与被告惠东县不动产登记局、惠东县房产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泓,程惠玲,惠东县不动产登记局,惠东县房产管理局,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22行初171号原告文泓,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原告程惠玲,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东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沈静。委托代理人马朗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启迪,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东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赖冠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泓、程惠玲诉被告惠东县不动产登记局、被告惠东县房产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泓、程惠玲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泓、程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