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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平德、易泽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平德,易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乐平德。被执行人易泽超。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乐平德与被执行人易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鄂0922执224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