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晋县聪鹏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晋县聪鹏制衣厂,闫佩,段敬晓,刘彦栋,郝建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132号之二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鼓楼东街北侧商住楼15号。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段羊杯村。法定代表人:刘彦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晋县聪鹏制衣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汤家寨村。经营者:闫佩,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苏家庄镇汤家寨村。被告:闫佩,男,1983年09月0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段敬晓,女,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刘彦栋,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苏家庄乡段羊杯村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郝建欣,女,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苏家庄乡段羊杯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晋县聪鹏制衣厂、刘彦栋、郝建欣、闫佩、段敬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佩、段敬晓、郝建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闫佩、段敬晓、郝建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佩、段敬晓、郝建欣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玉平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周炳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