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盛油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盛油料有限公司,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永盛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村璜马路93号。法定代表人:王焕刚,该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朱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滨江西路2号2幢303室。法定代表人:顾和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军,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阴市永盛油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阴市永盛油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