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显文、孙绍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显文,孙绍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454号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修炳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显文,男,现住海阳市。被告:孙绍朴,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海阳市。(系被告孙显文父亲)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显文、孙绍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洪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