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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显文、孙绍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显文,孙绍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454号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修炳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显文,男,现住海阳市。被告:孙绍朴,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海阳市。(系被告孙显文父亲)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显文、孙绍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信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洪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