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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海燕与程功节北京百朋安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燕,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北京百朋安泰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195号原告:廖海燕,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辉、李德刚,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2号楼22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T5740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春、罗丹,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5617948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春、罗丹,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程功节,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春、罗丹,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北京百朋安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7号平房-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8016208830。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宝利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春、罗丹,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廖海燕与被告程功节、北京百朋安泰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应移送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汤君丽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