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敏壮与郭清、邱群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壮,郭清,邱群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508号原告:黄敏壮,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清,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邱群喜,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黄敏壮与被告郭清、被告邱群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郭清、被告邱群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