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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莉与被告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莉,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99号原告:贾文莉,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三合家园北区2号楼3单元702室��法定代表人:郜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郜福明,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文莉与被告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文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原告借给二被告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5%。随后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郜福明的帐户。借款后,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6日。2015年,二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剩余50000元由被告临汾市金涌投���咨询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月息为0.8%。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丽芳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4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19元,由被告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英人民陪审员  程建英人民陪审员  杜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行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