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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娟、张钢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张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张钢昌,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撤销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